关注陆屋 发表于 2017-7-18 09:56:40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钦政办〔2017〕72号)的政策解读
      
一、提高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性         
(一)提标是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低保制度的要求,也是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涉及到广大低保对象的切身利益。      

(二)提标是贯彻钦政办发〔2016〕104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钦政办发〔2016〕104号)中“保障标准衔接”要求:2016年底以前,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65元。今后要每年按照15%左右的增幅提高。      

(三)提标是发挥低保制度对脱贫攻坚工作兜底作用的必然要求。要落实好“低保政策性兜底一批”的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必须通过逐年提高低保标准,缩小其与扶贫标准的差距,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才能将处于低保边缘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真正做到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100%纳入农村低保。      
                     
二、全市农村低保基本情况及现行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截至2017年5月底,全市共保障农村低保对象185805人。其中:灵山县76576人,浦北县51065人,钦南区20370人,钦北区29061人,钦州港区8733人。      
我市目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钦政办〔2016〕94号)的标准,即:全市统一每人每年2865元。   

三、提高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要内容         
2017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865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3300元。新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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